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一 中国之现状   中国之革命,发轫於甲午以后,盛於庚子,而成於辛亥,卒颠覆君政。夫革命非能 突然发生也。自满洲入据中国以来,民族间不平之气,抑郁已久。海禁既开,列强之帝 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於半殖民地之地 位。满洲政府既无力以御外侮,而钳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厉,适足以侧媚列强。吾 党之士,追随本党总理孙先生之后,知非颠覆满洲,无由改造中国,乃奋然而起,为国 民前驱;激进不已,以至於辛亥,然后颠覆满洲之举,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 仅仅在於颠覆满洲而已,乃在於满洲颠覆以后,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 於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於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 生产过渡於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 以屹然於世界。   然而当时之实际,乃适不如所期,革命虽号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实际表现者,仅 仅为民於解放主义。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段谋妥协, 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夫当时代表反革命 的专制阶段者,实为袁世凯,其所挟持之势力,初非甚强,而革命党人乃不能胜之者, 则为当时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且尚未能获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 任与目的之政党故也。使当时而有此政党,则必能抵制袁世凯之阴谋,以取得胜利,而 必不致为其所乘。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相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 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於彼,其致失败, 又何待言。   袁世凯既死,革命之事业仍屡遭失败,其结果使国内军阀暴戾恣睢,自为刀俎,而 以人民为鱼肉,一切政治上民权主义之建设,皆无可言。不特此也,军阀本身与人民利 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 ,已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於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 大借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纠纷不已,以攫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由此点观测, 可知中国内乱,实有造於列强,列强在中国利益相冲突,乃假手於军阀,杀吾民以求逞 。不特此也,内乱又足以阻滞中国实业之发展,使国内市场充斥外货。职是之故,中国 之实业,即在中国境内,犹不能与外国资本竞争。其为祸之酷,不止吾国人政治上之生 命为之剥夺,即经济上之生命亦为之剥夺无馀矣。试环顾国内,自革命牛败以来,中等 阶级频经激变,尤为困苦;小企业家渐趋破产,小手工业家渐致失业,沦为游氓,流为 兵匪;农民无力以营本业,以其土地廉价售人,生活日以昂,租税日以重。如是惨状, 触目皆是,犹得不谓已濒绝境乎?   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后,以迄於今,中国之情况,不但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 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厉,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狱。此全 国人民所为疾首蹙额,而有识者所以旁徨日夜,急欲为全国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然所谓生路困如何乎?国内各党派以至於个人暨外国人,多有拟议及此者,试简单 归纳各种拟议,以一评骘其当否,而分述於下:   一曰立宪派。此派之拟议,以为今日中国之大患,在於无法,苟能藉宪法以谋统一 ,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 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 专制馀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 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藉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 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 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 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故立宪派只知求宪法而绝不顾及 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为宪法而奋斗。 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二曰联省自治派。此派之拟议,以为造成中国今日之乱象,由於中央政府权力过重 ,故当分其权力於各省;各省自治已成,则中央政府权力日削,无所恃以为恶也。曾不 思今日北京政府之权力,初非法律所赋予、人民所承认,乃由大军阀攘夺而得之。大军 阀既挟持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复利用中央政府以扩充其暴力。吾人不谋所以毁灭大军 阀之暴力,使不得挟持中央政府以为恶,乃反欲藉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削减中央政府 之权能,是何为耶?推其结果,不过分裂中国,使小军阀各占一省,自谋利益,以与挟 持中央政府之大军阀相安於无事而已,何自治之足云!夫真正的自治,诚为至当,亦诚 适合於民族之需要与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国全体独立之后,始能有成。中 国全体尚未能获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获得自由,岂可能耶?故知争回自治之运动, 决不能与争回民族独立之运动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国之内,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之内 ,所有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惟有於全国之规模中始能解决。则各省真正自 治之实现,必在全国国民革命胜利之后,亦已显然,愿国人一思之也。   三曰和平会议派。国内苦战争久矣,和平会议之说,应之而生。提倡而赞和者,中 国人有然,外国人亦有然。果能循此道而得和平,宁非国人之所望,无如其不可能也。 何则?构成中国之战祸者,实为互相角立之军阀,此互相角立之军阀,各顾其利益,矛 盾至於极端,已无调和之可能。即使可能,亦不过各军阀之联合,尚不得谓为国家之统 一也,民众果何需於此乎?此等和平会议之结果必无以异於欧战议和所得之结果。列强 利益相冲突,使欧洲各小国不得和平统一;中国之不能统一,亦此数国之利益为之梗也 。至於知调和之不可能,而惟冀各派之势力保持均衡,使不相冲突,以苟安於一时者, 则更为梦想。何则?盖事实上不能禁军阀中之一派不对於他派而施以攻击,且凡属军阀 ,莫不拥有雇佣军,推其结果不能不出於战争,出於掠夺。艺掠夺於邻省,较之掠夺於 本省为尤易也。   四曰商人政府派。为此说者,盖鉴於今日之祸,由军阀官僚所造成,故欲以资本家 起而代之也。虽然,军阀官僚所以为民众厌恶者,以其不能代表民众也;商人独能代表 民众利益乎?此当知者一也。军阀政府托命於外人,而其恶益著,民众之恶之亦益深; 商人政府若亦托命於外人,则亦不邱之貉而已,此所当知者二也。故吾人之要求则在於 全体平民自己组织政府,以代表全体平民之利益,不限於商界。且其政府必为独立的不 求助於外人,而惟恃全体平民自己之意力。   如上所述,足知各种拟议,虽或出於救国之诚意,然终为空谈;其甚者则本无诚意 而徒出於恶意的讥评而已。   吾国民党则夙以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生路,兹综观中国之现状,益 知进行国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详阐主义,发布政纲,以宣告全国。               二 国民党之主义   国民党之进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已。本此主义以立政纲,吾人以 为救国之道,舍此末由。国民革命之逐步进行皆当循此原则。此次毅然改组,於组织及 纪律特加之意,即期於使党员各尽所能,努力奋斗,以求主义以贯彻。去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孙先生之演说,及此次大会孙先生对於中国现状及国民党改组问题之演述,言之綦 详。兹综合之,对於三民主义为郑重之阐明。盖必了然於主义之真释,然后对於中国之 现状而谋救济之方策,始得有所依据也。   (一)民族主义。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 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一方面。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於世界。辛亥以前 ,满洲以一民族宰制於上,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复从而包围之,故当时民族主义之运动 ,其作用在脱离满洲之宰制政策与列强之瓜分政策。辛亥以后,满洲之宰制政策,已为 国民运动所摧毁,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则包围如故,瓜分之说,变为共管,易言之,武力 之掠夺,变为经济的压迫而已,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则一也。国内之军 阀,既与帝国主义相勾结,而资产阶级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所[饣唆]馀,故中国民族 政治上、经济上皆日即于憔悴。国民党人因不得不继续努力,以求中国民族解放,其所 恃为后盾者,实为多数之民众,若知识阶级,若农夫,若工人,若商人是已。盖民族主 义,对於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其在实业界,苟无民族主义, 则列强之经济的压迫,致自国生产永无发展之可能。其在劳动界,苟无民族主义,则依 附帝国主义而生存之军阀及国内外之资本家,足以蚀其生命而有馀。故民族解放之斗争 ,对於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帝国主义受民族主义运动之打击而 有所削弱,则此多数之民众,即能因而发展其组织,且从而巩固之,以备继续之斗争, 此则国民党能於事实上证明之者。吾人欲证实民族主义实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则当努 力於赞助国内各种平民阶级之组织,以发扬国民之能力。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 后,中国民族之真正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   第二方面,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於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 策既已摧毁无馀,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翕,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於 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馀孽之军阀所盘据,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 燃,於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杌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张亦非诚意。故 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 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之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 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职络,乃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 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於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 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二)民权主义。国民党之民权主义,於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 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於宪法, 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 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 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 数人所得而私也。於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 唯求所以适合於现在中国革衔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 授此权於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 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於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 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三)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 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於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 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志地徵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 政府,国家就价徵税,并於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 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 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 旨也。举此二者,则民生主义之进行,可期得良好之基础。於此犹有当为农民告者;中 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 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 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於高利借货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 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又有当为工作告者;中国工作之生活绝无 保障,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 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 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凡此皆民生主义所有事也。   中国以内,自北至南,自通商都会以至於穷乡僻壤,贫乏之农夫,劳苦之工人,所 在皆是。因其所处之地位,与所感之痛苦,类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为迫切,则 其反抗帝国主义之意,亦必至为强烈。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 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於此,一方面当对於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 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於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 於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盖国民党 现正从事为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於农夫工人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 ;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   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其真释具如此。自本党改组后,以严格之规律的精神,树立本 党组织之基础,对於本党党员,用各种适当方法,施以教育及训练,俾成为能宣传主义 、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时以本党全力,对於全国国民为普遍的宣传, 使加入革命运动,取得政权,克服民敌。至於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 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 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 国国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三 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於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钜,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 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 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 出於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辨而公行之。   甲 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 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 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 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 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僭窃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 进人民   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 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 ,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於债务而陷於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对内政策   (一)关於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 央,有   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 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 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 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 共之需要。   各县之天然资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 。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於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 十,不得超过於百分之五十。   (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徵兵制度,同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 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 官之方法。   (八)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徵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九)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查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一)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二)於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 展。   (十三)厉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 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四)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 ,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徵税,并於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   (十五)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 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原载《孙中山选集》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