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 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 有其田”,群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和解决着土地问题。 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分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 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 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亦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   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 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 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前面,不要害怕普遍的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 农民获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则丧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灭了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 地主的叫骂和污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 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对于汉奸、豪绅、地 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派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观点, 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 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 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   (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 、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 ,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和 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 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 而保全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 产。   (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分者,对于在抗日期间无 论在解放区和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 理,适当照顾。一般的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该拒绝群众的合理要 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 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   (五)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 、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六)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 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汉奸、豪绅、恶 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于中农、贫农及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 ,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并须给以应得利益。   (七)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所设 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 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阶级的办法,同样的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我们对待 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具有原则区别的。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 的办法,错误的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否则,即将引起重大恶果 。   (八)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应当赞成 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者外,一般的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 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减少反动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反奸清算是必需的 ,但不要牵连太广,引起群众恐慌,给反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九)对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与工作机会。对开朗 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 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合 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对于逃亡地主及 其他人等,应让其回家,并给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分子,其回家目的在于扰乱解 放区,亦以让其回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量 。   (十)各地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者,应迅速发动解决,务必在今年年底 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但在进行斗争时,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 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反群众路线 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   (十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例如   (甲)没收分配大汉奸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 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 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 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 。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 对象,分别采用。   (十二)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的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族、抗日战 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 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使其勤勉节俭,兴家立业,发财致富,走向美满有方向 ,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俭,善于经营,因而发 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可有无底止的清算和斗争,妨害农民生产 兴趣。对于一部分人的游惰情绪及二流子,应加以教育,使他们从事生产,改良生活。   (十三)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 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村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 斗争,为国家民主化而斗争。   (十四)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的不要发动群众起来 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 摧残。但在情况许可地区,又当别论。   (十五)各地党委应当放手发动与领导解放区的群众运动,依照上述各项原则,坚 决的去解决土地问题。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项原则,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 们党在一道(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 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我们就不会犯冒险主义的错 误。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 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 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如果侵犯中农土地或打击富农太重,或不给应该照颐的人们以必要 的照顾,那就会要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 一道,就要使贫农、雇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要增加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极大的 力量,就要使群众的土地改革运动受到极大的阻碍,这对于群众是很不利的。因此,必 须说服群众和干部遵守上述各项原则,对于群众方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总结经验,讨论中央指示,向一切党的干 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 ,加以短期训练,派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指 出这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合乎孙中山主张与政协决议,又对各色人 等及地主富农有相当照顾,因此应当赞助农民的要求。同时各地应当教育干部,特别是 区、乡、村干部,发挥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取得过多 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转向干部作斗争。如果此种斗争已经发生,则应劝告干部采取 公平态度解决问题,以免脱离群众。   (十七)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决定,几年来正确的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持 了抗日战争。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 求,而有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因为并没有全部废止减租政策。   (十八)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 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以便领导广大群众为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解放区 群众基础而奋斗。 注:日本投降以後,中国农民迫切要求土地,中共中央决定改变党在抗日时期的土地政 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就是表现这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