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纲领   (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英文译稿)   一、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党纲领如下:   1 . 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 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2 . 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 --消灭阶级。   3 . 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 、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   4 .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 组织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承认社会革命为我党的首要 政策;坚决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断绝一 切联系。   四、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 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 ;但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 党派的关系。   五、介绍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应由当地委员 会审查;审查期限至多两个月。审查后经多数党员同意 ,方可承认申请人为党员,如该地区已成立执行委员会 ,应由该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分 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会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 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 务;超过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 宣传委员一人;超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 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 ,利用工人、农民、兵士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 。这些组织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②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 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 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 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 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 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任何 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 职雇员不受此限。④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 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      ②英文版原注:陈的稿本上没有第十一条,可能是 他在打次页时遗漏了,也可能是由于他把第十条以后的 号码排错了。   ④英文版原注: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 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   (俄文译稿)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 . 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 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 时候;   2 .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 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 .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 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 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 。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 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 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 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 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 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 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 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 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 分应保守秘密。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 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 ,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 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 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 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 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 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①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 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 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 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 ,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 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十四、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 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 察和职员不在此例。③   十五、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 得修改。   ①此系俄文版原注。   ③俄文版原注:这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 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