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事管制委员会           关于积极做好平反工作的指示                         粤军管字(67)38号   在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我省一些地区,一些单位和部门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 路当权派,站在反动的资产阶级立场上,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挑动群众斗群众,打 击革命派,压制不同意见,把一些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反党分子”“右派分子” “坏分子”。中央有关平反工作的指示下达以後,有的仍执迷不悟,迟迟不予平反。为 了彻底批判和肃清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流毒,促进文化大革命运动深入发展,各地应该 坚决按照中央批转军委总政《关于军队院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紧急指示》和中央《 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等有关规定精神,迅速给那些受资产阶级反动 路线迫害的革命群众进行平反。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在文化大革命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该予以平反,当众恢复名誉:   ①因为给领导上或工作组提意见,而以莫须有的罪名,或抓住运动前犯过一般错误 和已做过结论的历史污点,以及其他借口被打成“反革命”“反党分子”“右派分子” “坏分子”和被迫退职,无理开除的革命群众。   ②在清理四类分子时被错清理的地富子女,被错划为地富分子的,有历史污点,运 动前已做结论,未戴帽子,又无现行破坏活动而被作为四类分子处理者。   ③除上述两条外,根据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的政策规定精神,应该给予平反而未平 反者。   二、凡平反的革命职工、革命师生,都应予复职、复工、复学,恢复本人原任地点 的户口,有固定工资的按规定补发工资,在处理平反过程中,对于在复职、复工之前, 无家可归,生活确有困难者,可由县、市军管会(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或工作单位 临时帮助解决食宿问题。生活费可以借用,标准暂定为:   广州、海口市每人每月九元,专区所在中等城市每人每月七元,口粮按当地居民标 准供应。对于受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迫害要求平反而上访返回者,不得歧视、打击和报复 。   三、应平反人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整理的材料,按照中央《关于处理无产阶级文 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军管会,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应当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工作,并指 定专人负责,力求尽快地落实。在处理过程中,要紧紧依靠革命造反派,积极宣传中央 的有关政策规定,以便取得广大革命群众、革命干部的支持。   (发至县市)     广东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公章)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二日 (广州中学批资平反委员会、工革联中教东方红《摧毁资反线》1968年2月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