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   (这一文件发至县、团级和工厂企业、事业、科研、设计单位,供讨论和试行用) 一、坚决实行毛主席、党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 命,就是为的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化,带动生产的发展。 二、贯彻执行以毛主席为代表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坚决按照“ 十六条”办事,由群众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或文化革命 代表会议,让群众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 三、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除了每周一次讨论生产问题以外,都由群众自己商量安排 ,进行文化大革命。 四、坚持八小时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定额。 五、保证产品的质量,力求高质量。 六、由工人群众认真讨论,健全或者改选领导生产的班子。这个班子,对国家生产计划 的完成和超额完成,担负责任。 七、有问题,要在本单位协商解决。必要的时候,工人群众可派少数派代表到上级机关 (包括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大区中央局)反映,特别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派少数代表 来京反映,不要大批离开厂矿。 八、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许厂矿领导因为群众提出批评,揭露事实,而实行打击报复, 不准因此克扣工资,不许开除。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工人,必须 平反。不许调动原来的生产位子,不许对工人家属进行威胁迫害。被打击而被迫离开工 厂的革命工人,必须允许他们回厂参加生产,参加文化革命。革命工人被迫离厂时的工 资应该照发。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的规定,工人群众在文化革命中有建立文革组织的权利 。   本单位或本地方工人群众之间,工人组织之间,彼此有意见,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 方法,进行讨论,不要被坏人利用,不要造成对抗的形势。坚持文斗,不要武斗。不要 动手打人。 十、各单位工人群众之间、工人群众组织之间,可以在业余时间,在本市革命串连,交 流文化大革命经验。   学生可以有计划地到厂矿,在工人业余实践进行革命串连,交流革命经验,还可以 有计划地和工人一起上班,一起劳动,一起学习,一起讨论文化革命问题。工人也可以 派代表到本市学校进行革命串连。   一切革命串连,都不要包办代替,强行干涉其他单位的文化大革命。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