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   今年三月间,中央着急安徽省军区负责同志,“安徽革命造反总指挥部”代表、持 有不同意见的各左派群众组织代表、省市机关干部举行了多次座谈,并分别作了多次的 个别谈话。中央对安徽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两个月实践检验,安徽“一·二六”夺权没有实现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 合,没有把矛头指向省委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没有实行革命的“三结合 ”,“安徽革命造反总指挥部”个别领导人实行了一系列的错误政策,压制了有不同意 见的左派群众组织和革命干部。中央认为,应立即成立以钱筠同志为首的军事管制委员 会,把省的领导权掌握起来。   (二)军管委员会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要政治挂帅,坚决按中共中央《关 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办事,坚持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彻底 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集中揭露和打击以李葆华为首的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 当权派。坚决执行中央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批转的《重要通告》和中央批转的中央 军委八条命令,保证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正常进行。要放手发动群众,在工作 中走群众路线,不要包办代替。坚决支持各左派群众组织,在左派组织中央不能片面支 持一方,打击另一方。对于左派组织,要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和错误,帮助他们整顿思想 、整顿作风、整顿组织。要争取参加保守组织的群众,回到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一边来。 对于真正的确有证据的反革命分子,才能依法处理。宣布一个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 应经过中央批准。严防坏人利用军管镇压群众。   军管会要通过各项工作,实现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筹备革命的“三结合 ”的临时权力机构。   (三)军管会下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的两个班子,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领导 起来,把工农业生产、财贸工作和救灾工作管起来。   (四)立即接管公安厅、公安局,重新选派能够正确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 线的得力干部作军代表,支持和依靠真正的革命派,彻底揭露这两个专政机关的阴暗面 ,切实进行整顿。要坚决纠正乱通缉、乱逮捕的错误作法。因为对“一·二六”夺权有 不同意见被逮捕的革命群众和革命干部一律释放,被打成“反革命”的,一律平反。要 严防坏人利用专政工具镇压革命群众和革命干部。   (五)立即接管《新安徽》报,要宣传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 和各项政策,不准一派革命组织去攻击另一革命组织。立即停止以对“一·二六”的态 度作为革命与反革命的标准的错误宣传。报纸如不能正常出版,可暂出新华社的电讯稿 。省广播电台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六)从过去和现在的情况看,“八·二六”、“八·二七革命到底联络站”、“ 红革会”、“工人造反派联合委员会”,工人一司、三司等,都是革命群众组织,这些 组织都要整风,双方都着重进行自我批评。有原则上的不同意见,要正常的进行讨论, 辩论,不准打、砸、抢、抄、抓、不准武斗。   (七)合肥的“红卫军”,是与保字号“军总”对立的,同“八·二七”并肩作战 的革命群众组织。但这种组织形式不恰当,应按中央指示办理,这个组织的成员应回到 原单位参加文化大革命,不要再恢复这个组织。逮捕于得水、通缉程明远等同志是错误 的。   (八)压制“安徽省暨合肥市机关革命职工造反司令部”是错误的。应支持省市机 关干部起来革命。特别要支持较早站出来支持革命群众的革命干部。   (九)对镇压合肥“红卫军”和于得水同志身死一案,应该查清。可在派往公安厅 的军代表的领导下,由各革命组织(包括公安厅真正的革命干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 专门调查。参与了逮捕和处理于得水一案的有关人员,不能参加这一专案小组。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7)117号 各军区党委,各级党委,各省市革命委员会,各革命组织:   现将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发给你们,这个文件中提出的政策性的规定,望 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强调指出,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各军区和各地驻军,无论在军事管制 的地区、机关和单位,或者在没有实行军事管制的地方,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 ,要政治挂帅,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保障更好地实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特别要注意:   第一、不得随意宣布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宣布一个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必 须经过中央批准。   第二、不得把群众打成“反革命”,不准乱捕人,仅仅因为冲军区和对军区提意见 ,或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夺权有不同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的,应一律平反。被捕的 一律释放,通缉令应一律取消。许多外地学生几次冲中南海,一些军事院校冲进国防部 ,中央和军委斗没有斥责他们,更没有叫他们认罪、悔过或者写检讨。讲清问题,劝止 他们回去就行了,而各地把冲军区军事机关一事,却都看得太严重了。   第三、一个群众组织的个别负责人,证据确凿是反革命分子或者是犯罪分子,应依 法处理,但是,要同这个组织的广大群众区别开来。在取缔证据确凿的反动组织时,也 要把为首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同一般受蒙蔽的群众严格的区别开来。不准对群众组织乱加 取缔,更不得采取解放初期对待反动党、团组织采取登记骨干分子的办法。   第四,对于犯了一些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革命群众组织或革命群众,应采取整风 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来解决问题,不应该也不允许要群众上街、挂牌子、贴 大标语、开大会请罪。毛主席一再教导我们:“革命无罪”,“言者无罪”,“大民主 无罪”。强调群众请罪的作法是极其错误的。严禁假借“镇反”名义,镇压革命群众。   第五、坚决地、正确地支持各左派革命群众组织,在左派组织之间,不能片面支持 一方,打击另一方。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